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逛街被迫推銷買產品 民眾7日內可無條件退貨(2008/12/26 00:17)

記者莊漢昌/台南報導

台南市最近接後民眾投訴,表示在百貨公司遭到櫃姐強迫推銷,並且要求購買後當場拆封簽名,之後又不給退貨。消保官提醒民眾,在無心理準備下所購買的產品,是有7天內主張無條件退貨的權益,但是在買所鎖商品前,都應冷靜思考,並且停、看、聽。

年 輕女性消費者申訴,指其原只想至精品百貨購買洗髮精及沐浴乳,欲至櫃台結帳前行經設在百貨公司內之化粧品專櫃,被專櫃小姐半推半就購買美容課程體驗券,隔 幾天至該專櫃接受該體驗課程,於體驗中被專櫃小姐推銷購買化粧品並刷卡約4萬元,專櫃小姐要求消費者立即將化粧品拆封並在每一瓶(罐)上簽名, 3日後消費者認為化粧品價格太高向業者主張解約退貨,遭業者以化粧品已拆封為由拒絕解約退貨。

消保官傅然煇表示,訪問買賣除應檢視契約成 立之處所、邀約之過程外,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,消費者有無同類商品之比較機會及是否無心理準備等因素決定之。如係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邀約,即誘使消費者 前往銜接課程,並趁機推銷商品,契約成立之時,如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,而消費者在無心理準備下所生之交易行為,可認為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於收受商品7 日內主張無條件退貨的權益。
NOWnews【地方新聞】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08/12/26/11478-2386253.htm

路邊被推銷保養品 7天內可退(2009-2-24)

〔記 者李穎/北縣報導〕「小姐,好可惜妳皮膚有粉刺,要不要試試這組保養品?」很多民眾都有被攔路要求做問卷、推銷產品的經驗,台北縣消保官近來接獲民眾申 訴,有業者以問券調查推銷美容課程,消費者事後想退貨卻以產品拆封理由遭拒,消保官提醒,依法消費者有7天契約審閱權,無須任何理由就能退貨、退款。

家住永和的林小姐向台北縣消保官申訴,月前在住家附近的「SPA生活館」以免費體驗價享受服務,事後服務人員要求她填寫問券資料,半推半就下刷卡購買6萬7200多元的美容課程及產品,事後越想越不對,要求退費,遭商家拒絕。

另名謝小姐上週在中和地區,半路被兩男一女攔下搭訕,3人佯稱是某產品見證者,向她遊說購買保養品,身上現金不足,對方極力要求她刷卡或以銀行貸款分期方式支付,且謊稱產品盒子須回收、有盒子不方便攜帶,擅自把產品拆封,謝小姐想要退貨,商家就以「拆封」不能退貨拒絕。

縣政府法制局消保官黃耀南說,依照消保法規定,這種以體驗價推銷,或是攔路訪問等推銷方式都屬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」,消費者在收到所買的商品後7天內,可以將商品退回,不需要說明理由,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

消保官也提醒消費者,購買美容課程時若是業者要求填寫問券,一定要留份存底,不要當場簽約,可將契約帶回與家人討論,有7天的契約審閱權,產品部分也要堅持業者不可自行拆封,保障權益。
自由電子報 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9/new/feb/24/today-taipei11-3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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